在进行
土地征收时,应确保提供公平与合理的
赔偿措施,以维护被征用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同时保障其未来长期的生计稳定。
第二点规定指出,所有土地的征收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按照标准及时且足额地支付土地
补偿金、
安置补助费以及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进行相应的赔偿费用。
此外,还需为被
征地农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费用,以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