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了
协议离婚之后,对于财产方面的分配问题仍然保留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若有任何一方存在于恶意转移、破坏甚至破坏财产完整性的情况,他们依然有权向具有
管辖权的法庭进行
申诉,请求重新分配这些被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
在做出类似的举措之前,请务必准备好充足的
证据来支持自身的主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1092条中的明确规定,当夫妇其中一方故意隐瞒、转移、出售、毁灭、挥霍夫妇共同拥有的财富,或者虚构夫妇共同承担的
债务以图谋侵吞另一方的财产时,在
离婚过程中,法庭将有权对其进行少分或不分财产的处理。
而在
离婚手续完成之后,若另一方发现前述行为的存在,他们同样有权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重新分配已经分割过的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