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期届满
承租方未按约定迁出的情况下,出租人可向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交申请,以便公证员能对承租方所留置的物品进行现场清点、封存,并据此出具正式的公证书。
在此过程中,为确保财物清点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应邀请所在社区或者村委的相关工作人员亲临现场见证并签名备案。
待财物清点完毕之后,将这些物品集中暂时存放于其他场所,从而实现房屋的顺利腾退与再次出租。
《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
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
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
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