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偿费用于抵偿被拆除房屋所有者所遭受之损失,其具体金额依据被拆除房屋的结构及其折旧状况而定,并采用每平方米价格作为计算基准。
2.周转补偿费用于保障被拆除房屋住户在临时居住场所或自行寻找临时居所过程中的便利性,其金额依据临时居住条件设定档次,按照被拆除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进行月度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激励被拆除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
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部分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者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其具体标准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来制定。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