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必须明确的是,
继父母并不是天然就具有对继子女的
抚养权,除非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并持续的
抚养教育关系,这时才能产生与亲生父母与其子女之间所享有的
权利和义务同等的
法律关系。
接着,当涉及到继父能否争取
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时,答案是肯定的。
若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经建立起抚养教育关系,那么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被视为等同于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以下几种情况通常会被认定为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1、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时间共
同居住,并且继父或继母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的继子女生活费用以及教育费用,此时,继子女接受了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
2、尽管继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用主要由生父或生母承担,但是如果他们与继父或继母长期共同生活,且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提供了生活上的照顾和教育,也可以被视为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