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解除婚姻关系与长期
分居之间并无直接关联性。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主要有两种:
一是协商解决,即通过自愿友好协商,达成关于
离婚、
子女抚养权归属、
财产分配等方面的共识,之后共同前往
婚姻登记机关进行
离婚手续的处理。
完成这一环节,即便夫妇两人并未开始分开居住,仍可随时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二是诉诸法律手段,如若无法在上述各方面达成一致意见时,想要离婚的那一方便有权向被告所在地区的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倘若被告的
经常居住地与其
户籍所在地并不一致,则应由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行使
管辖权。
经由法院审理后,若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将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若因感情不合而分居满两年,通常被视为
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依据之一。
此外,以下几种情况亦可作为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
(一)存在
重婚或与他人
同居行为;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存在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
(四)其他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