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购房的关键步骤中,我们应警惕陷入
定金的潜在风险。
首先,应尽量避免与房地产开发商签署具有认购性质的文书,同时也不要在未
签定正式的
商品房购买合同前贸然交
付定金。
事实上,签订认购书和交纳定金仅仅是整个
商品房交易流程中的一部分,并非强制性的必需环节。
双方经友好磋商并达成共识,可以跳过这两个步骤,直接进入拟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阶段。
若是最终未能签订成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潜在的购房者完全有权取消合约,无需担心因此导致任何潜在的
法律纠纷或不良影响。
其次,有必要提醒您注意的是,定义定金为“
订金”、“
预付款”、“
保证金”、“
诚意金”、“押金”、“订约金”等词汇。
这些词汇在实际操作中并不会带来本质区别,但如若遇到无法履行
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未执行完毕的情况,您之前付出的款项均有可能得到偿还。
第三点建议是,在签订认购协议的过程中要详细列明对您个人利益最有利的条款。
例如,您有权了解到在何种情形下,您已支付的定金可以获得退还;
同时也要对不退还定金的法律后果以及违约方需要承担的责任有充分的认识和理解。
最后,根据行业
法规和惯例,当涉及到签署经过修订的
商品房认购书时,我们强烈建议您坚持要求房地产开发商与您签订完整的《商品房认购书》,切勿同意他们在该认购书的内容上做出任何改动或调整。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
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
合同担保的,因不可
归责于
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