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诉讼胜负与否的关键在于能否搜集到充分且具有说服力的
证据,例如涉及到当地政府发布的
拆迁补偿标准的相关文件。
这些文件还须是近年内所制定的,才会具备更强的
法律效力。
在这类案件中,通常建议
当事人寻求专业
律师的帮助。
在评估过程中,存在以下几点较为明显的
违规行为值得注意:
首先,如果政府在
拆迁开始之际未能依法做出合理的
房屋征收决定并发布相应的公告,那么此举即属于
违法行为之一;
其次,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支付的补偿款过低,甚至沿用多年以前的标准进行补偿,同样构成了违法行为;
再次,如果在评估环节中,政府未给予被
拆迁人自主协商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同时评估人员也未对现场进行实地勘测和测量,那么这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最后,如果在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情况下,政府未能依法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者未经法院批准就擅自强行拆除房屋,那么这无疑也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
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
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
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
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