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一起较为常见的
刑事案件,从检察院
批准逮捕直至最终案件移送至法院进行审判,通常需要经历以下几个阶段:
首先,公安机关需进行
调查取证工作,这一阶段的侦查时长为两个月;
其次,案件将移交给检察院进行
审查起诉,此时的审查起诉期通常为一个月(原则上没有延长或
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发生);
最后,检察院将案件提交给人
民法院进行审理,法院在收到检察院
递交的
起诉材料后,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审理工作,最晚不能超过一个半月。
因此,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来说,自接到
逮捕通知书之日起,四个月之内便可完成审判并得出结论。
然而,若涉及到复杂且疑难的刑事案件,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延期以及检察院的多次退回补充侦查等环节,案件的处理周期可能会延长至一年四个月甚至更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