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实施
拘留措施的具体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正在策划或进行
犯罪行为,或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
司法机关所察觉到的人员;
2、被害者或者在现场亲眼目睹其犯罪行为的
证人指控其为罪犯的人员;
3、在其居住地或活动场所内发现了与
犯罪相关的
证据材料的人员;
4、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试图通过自杀、逃离等方式逃避
法律制裁的人员;
5、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以逃避法律责任的可能性的人员;
6、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址以及
身份信息的人员;
7、具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
由于
欠债不还并不构成
刑事犯罪,因此,此类人员并不会受到拘留的
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