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发生交通事故后涉及到
误工费用的
赔偿问题时,计算方法通常是这样来进行的:
首先是由具有稳定收入的受害者,其误工费将根据实际减少的收入来确定。
具体来说,误工费等于在正常情况下所能获得的
劳动报酬与事故发生后因伤无法从事劳动而损失的劳动报酬之间的差额。
其次,对于没有固定收入的受害者,其误工费则会依据其过去三年内的平均收入来计算。
具体而言,误工费等于过去三年总收入之和除以三再除以十二个月,然后乘以误工的具体时间。
最后,如果受害者无法提供
证据证明自己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那么他们的误工费就可以参考受诉法院所在地区同行业或相似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来计算。
同样地,误工费也等于该地区同行业或相似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除以十二个月,然后乘以误工的具体时间。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
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
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