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认为有必要
逮捕被拘留者的时候,应对其进行审讯并在
拘留期满后的三日内,提交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提交审查批准的期限可适当延长,最迟不超过四天。
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有
团伙犯罪背景的重大嫌疑人而言,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天。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