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拆迁过程中的土地补偿问题,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原先所处的用途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实时、足量地支付土地
补偿金、
安置补助费以及住宅及其他地面附属设施及作物的补偿费用等环节,并且,还需妥善安排相关被
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需求。
对于
拆迁赔偿额度的具体规定,目前并无明确的标准可循,其总体原则在于确保不会影响原有的生活居住水平与条件,并应在此基础上适当提升和改进。
通常来说,
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房屋补偿费,这部分费用将根据被
拆迁房屋的结构特点和折旧程度来划分档次,然后再依据每平米的单价进行计算;
其次是周转补偿费,这部分费用则会根据临时居住条件来划分档次,并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每个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最后是奖励性补偿费,这部分费用的具体数额将由当地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共同确定,任何变更都需要经过严格审批程序。
此外,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中应当详细列出征收的目的、范围、实施单位、补偿方案、签约期限、
行政复议和
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禁止在征收范围内实施的行为等重要信息。
关于房屋拆迁的具体流程,大致如下:
首先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随后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证书并发布拆迁公告;
接着,拆迁方将以
书面形式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者,房屋所有者可以通过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咨询,了解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以及搬迁过渡方式等相关事宜;
最后,双方就
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共识后,签署相关协议,并落实补偿措施,开始拆迁工作。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的,
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