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进行
征地行为时,必须拥有合法的审批手续,不得随意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
2.在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时,必须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相关规定,否则将无法使用相应的土地资源;
3.值得注意的是,征收并非是无偿的行为,并且不得损害被征收方的合法利益。
对于土地征收来说,需要给予公正、合理的补偿,同时要确保
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会降低,
保证他们未来的长期生计有所保障。
在进行土地征收时,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同时还需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费用。
关于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予以明确。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应全面考虑到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且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公布。
至于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
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
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