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指控人可能被执行
死刑立即执行的相关案例,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情况需要注意:
首先,若为高级人
民法院所判决的
死刑的
一审案件且被告方未提出上诉,同时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
抗诉,那么在上诉和抗诉
期限届满之后的三天内必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进行核准。
其次,如果是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的死刑案件,其中涉及到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若因
故意犯罪而被查证属实,理应
执行死刑的,同样需由该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进行核准。
最后,当涉及到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时,如果被告方并未上诉且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那么针对这种情况,在上诉和抗诉期限届满之后的三天内也必须向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进行复核。
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则必须依法作出裁定后再上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
但若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则应当进行提审或者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
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