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单方
当事人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相关程序处理:
首先,需完成
证据收集工作;
其次,需明确法律适用对案件具有的
管辖权限;
进而,需要拟定并撰写正式
起诉状;
然后,将编写完毕的起诉状和所收集到的证据一道提交至具有管辖权的司法机构;
最终,由该司法定的部门负责决定是否应接受该项
离婚案件的
申诉;
若法院决定受理此案,则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起诉状副本;
接下来,进入调解阶段;
如调解无果,则进入正式的法庭审理环节;
最后,由法官根据审理结果作出相应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