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被拆除的房屋乃是属于父母所有的财产。
因此,获得的
拆迁款项亦当归属父母所有。
作为子女,并无权擅自处置这些
拆迁房产。
根据我国《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拆迁后的房产理所当然地应归属于被
拆迁人的名下。
而子女并不属于被拆迁人之列,故无法对拆迁房产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割。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
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
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