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拆迁房是否必须登记在户主名下这一问题,答案并非如此绝对。
实际上,拆迁房乃是政府针对被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偿措施之一,故此拆迁房并不一定专属于户主本人,反而有可能成为
家庭成员共享的财产。
即使相关
房产证上显示为户主名字,亦不能简单地认定其所有权完全归于户主一人,家庭其他成员同样享有对该等财产的分配权。
如若家庭成员之间对此存在分歧,首选方式应为协商解决。
若协商无果,则可诉诸法律途径,由法院依据当时实施的
拆迁政策予以裁决。
此外,拆迁房的所有权归属并非仅限于户主,亦可登记在任何家庭成员名下。
许多年长者为了保障子女权益,往往选择将拆迁房登记在子女名下。
然而无论房产证上记载何人姓名,家庭成员均为共同所有人,若欲出售或转让该等房产,需经全体共同所有人签署同意书,且所得房款亦应由全体共同所有人共同分配。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