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解除合同的几种状况包括:
(一)由于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得以实现。
然而,并非所有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事件都能够成为解除合同的理由,只有当此种原因直接影响到合同目的的达成时,才能据此解除合同。
(二)此项内容与主要
债务的履行有着密切关系,并且可进一步细分为两个方面:
1、预期违约。
这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合同一方
当事人通过明确表达或其自身行为暗示将不会履行主要债务。
2、迟延履行。
这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按时履行主要债务,经过催促之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履行。
(三)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这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及时履行债务,或者存在其他
违约行为,从而使得合同目的无法达到。
(四)对于不定期合同而言,当事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需要在合理期限之前向对方发出通知。
(五)在非由双方过错造成的情况下,如果因情势变更导致继续
履行合同显得不公平时,当事人同样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但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并无自动解除权,必须请求法院或
仲裁机构进行裁决,方可解除合同,最终的决定权在于法院或仲裁机构;
同时,必须先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才可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
(六)在双方
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也可以解除合同。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