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一事,若涉及到
拆迁房屋,则需与房屋的受让者进行充分而深入的磋商,以便达成共识;
倘若磋商无法取得满意的成果,那么便可采取公开投票的方式来最终确定评估机构。
2、在对被
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时,其评估时点应当设定为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的那一天。
3、当初步的评估结果已经得出后,
拆迁方有责任将其公之于众,同时还需要在现场对评估结果进行详细的解释说明。
至于补偿费用,这是由当地的人民政府依据本地区的实际状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来予以确定的,拆迁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
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
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