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定
销售假药罪时,不必要完全依赖于查获的药品本身作为唯一依据,而只需在案件中具备其它确凿无疑且充分的
证据,满足了“
排除合理怀疑”的验证标准,即有可能对
犯罪嫌疑人进行
定罪量刑。
在实际情况中,诸如
销售假药所开具的发票、会计账册及各类记账凭证、银行账户及资金流动的记录、销售相关的合同文件以及产品出入库的账单等,都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
此外,假药的宣传材料、使用说明以及广告等也同样具有重要的证明价值。
《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