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职业期间及岗位上的规定时限和指定地区内,因为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必要环节或工作内容所导致的
意外事故,或是患有由工作环境因素引发的
职业病;
2.在工作区域内进行准备阶段或收尾阶段的工作任务时,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而遭受的意外事故;
3.由于长期从事特定工种,导致身体机能出现异常状况,即患上了职业病;
4.在外出
执行公务的过程中,由于工作需要而受到的伤害,或者是在事故发生后无法找到其踪迹的情况下;
5.在
上下班的途中,由于非个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是在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工具、客运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的意外事故。
《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