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罪犯的
缓刑期届满后再度触犯新的
刑事法律时,这并不被视为
累犯行为。
累犯即为在从前的罪行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得到赦免之后,相隔五年内再次违反
刑法规定的
犯罪者。
对于那些
刑满释放后并无
故意犯罪,且在缓刑期间未曾有过任何严重违反
缓刑监管规定以致缓刑被取消的人来说,他们所判处的刑罚不再予以执行。
换句话说,由于他们从未真正执行过刑罚,因此也就无法满足构成累犯所需具备的前提条件——前罪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获得赦免。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
从重处罚,但是
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
假释的犯罪分子,从
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
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