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政府依法作出房屋
征收补偿决定之后,如若遭到被征收人既未提出复议请求也未
递交诉讼状的情况,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只要征收程序完备合法,向
司法机关提交且通过了强制拆除申请的行为便属于正当合法之举。
但是请注意,如若在法定时限之内被征收人仍未进行
行政复议或提起
行政诉讼,那么强制性
拆迁将以补偿决定作为其必要前提条件。
此外,政府部门还需确保对被征收人提供货币补偿、
产权调换房屋以及周转用房等多种方式的补偿措施。
最后,如果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以下七种情形之一者,人
民法院有权依据实际情况裁定不予执行该决定。
《
国有土地上的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
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