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赔偿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制定的规定,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者进行的补偿。
在补偿方式方面,既可采取货币形式的补偿,亦可实施
房屋产权的交换,甚至还可以选择将货币补偿与
产权置换相结合的多元化补偿方式。
拆建单位需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向被
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者支付各类补偿款项。
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1.房屋补偿费用,主要用于弥补被拆迁
房屋所有权人的
经济损失,其具体金额会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及折旧程度来划分档次,并以每平米的单价为基准进行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因临时居住或自行寻找临时住所而产生的不便,其金额会根据临时居住条件来划分档次,并以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作为依据,每个月予以相应的补偿;
3.奖励性补偿费用,主要用于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
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关于
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各项标准,则需要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来加以明确和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