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待拆房屋已然实施了
拆迁且其原址不复存在,便无法再提起
确权诉讼。
确权之诉主要是请求法院证实某种特定
法律关系或某项特定权利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法院针对房屋确权之诉所做出的裁决,旨在确认特定民事主体对于该房屋所享有的所有权,然而此等权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也就是说,权利主体能够对房屋行使占有权、
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
倘若原有的权利在裁决之时已然消失殆尽,那么,从法律层面来看,权利主体曾经对房屋所享有的权利仅仅是一个历史事实罢了。
因此,法院在确权之诉中所判定的应当是权利本身,而非仅仅是事实。
关于房屋拆迁的具体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需要获取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其次,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再次,获得国有
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接下来,制定详细的拆迁计划及拆迁方案;
然后,设立专门用于拆迁的资金账户;
紧接着,申请并领取拆迁许可证;
随后,发布拆迁公告;
接着,实施拆迁冻结措施;
最后,签订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发放、领取相应的补偿款项,同时进行房屋的拆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