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限内请求离职原则上不被视为违约行为。
关于此点,现行
法规做出明确规定如下:
劳动者享有自由择业权,有权提出
离职申请。
劳动者可通过
书面形式预先告知雇佣方三十天后
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在
试用期内,若劳动者提前三日向雇佣方发出通知,同样具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
然而,如果劳动者未能遵守服务期的约定,便构成了违约行为,必须依照协议向雇佣方支付相应的
违约金。
值得注意的是,违约金的金额不得超出雇佣方提供的培训费用。
同时,雇佣方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也不能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
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
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