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相关规定,当企业与员工通过
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员工在企业中的服务年限,每年向每位
劳动者发放为期一个月薪资的
经济补偿金,总计
补偿金不得超出12个月。
首先,这意味着相关经济补偿金是基于员工在企业中的服务年限而计算得出,而非直接根据其实际
工龄计算。
然而,如果员工在进入企业之前的服务年限被视作应纳入企业服务年限进行综合计算的话,那么这些服务年限也将被计入企业服务年限中。
其次,由于
劳动合同双方
当事人达成共识
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上限为12个月。
因此,假设某位员工在企业中的服务年限仅有6年零半个月,并且其实际工龄并无任何部分可被纳入企业服务年限进行综合计算,那么企业应当向这位员工支付7个月的
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即便如该员工所述,他的实际工龄已经达到17年零半个月,但企业仍然只需向他支付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即可。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