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规定中,进行
遗嘱设立过程并不强制要求
继承人在场。
现行法律
法规承认的遗嘱形式主要包括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代书遗嘱、
录音遗嘱以及
口头遗嘱五种类型。
值得注意的是,自书遗嘱并不受
见证人的制约。
具体而言,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撰写;
同时,遗嘱中须明确记载年、月、日等关键信息;
最后,遗嘱人还需亲笔签署姓名以示确认。
关于公证遗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办理过程需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公证员共同完成,若遇特殊情况仅有一名公证员在场时,则必须有一名见证人见证并签字确认。
此外,代书遗嘱也需要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负责代为书写遗嘱,遗嘱人和这两位见证人都需在遗嘱上亲笔签名,且遗嘱中必须注明年月日。
对于录音遗嘱,其要求遗嘱人亲自口述遗嘱的全部内容,并且必须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同时还需将见证人的身份录入录音、录像资料中予以记录。
至于口头遗嘱,其仅能在遗嘱人生存状况极其危险或者存在其他紧急情况下,由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所谓“无利害关系”,即指与该遗嘱无关的人员。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