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名誉权纠纷方面,
当事人有权利请求获得
精神损害赔偿。
倘若名誉权受到侵犯,受害者有权要求
侵权方立即终止其不当行为,同时向
受害人为其不当行为表达诚挚歉意,尽全力在损害名誉所波及的范围内尽可能地消除不良影响。
若该行为对受害者的精神健康产生了实质性伤害,那么他亦有权要求侵权方支付
精神损失赔偿费用。
然而,倘若侵权方坚决拒绝履行其应负之责,受害者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解决此问题,向法院提
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
行为人承担
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
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