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那些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超过了每百毫升80毫克这一法定上限的人,我们应视为
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此类行为将被判定为
危险驾驶罪。
其次,若醉酒驾驶机动车者还有以下任意一种或多种情节存在,那么他们就会面临更加严厉的
法律制裁:
(1)任由其驾驶习惯酿成
交通事故,且被认定为主责甚至全责,要么是酿成交通事故后采取逃离现场的方式,但尚未构成其他
犯罪的情况;
(2)血液中酒精浓度已经达到了每百毫升200毫克以上的程度;
(3)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这样的高风险路段进行驾驶活动;
(4)驾驶的是载有乘客的营运
机动车;
(5)存在严重的
超员、
超载或者
超速驾驶行为,没有取得驾驶资格却擅自驾车,或者使用
伪造或者
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
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
(6)试图逃避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但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况;
(7)曾经因为酒后驾驶机动车而受到过
行政处罚或者
刑事追究的历史记录;
(8)其他可能导致
加重处罚的特殊情况。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