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
财产分割问题中,涉及到的关于
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探视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首先,依照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之规定,婚姻关系解除之后,没有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享有与未成年子女保持联系、互动以及享有探望的法定权益,而另一方则负有积极配合,提供必要援助和便利的法定义务。
其次,对于
探视权的具体行使次数及方式,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并签订书面协议予以明确;
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具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
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