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在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影响力,被视为投资性房地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具体而言,投资性房地产主要涵盖租赁土地使用权以及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进行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两大部分内容。
其中,前者是指由企业通过公开
招标、拍卖等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然后再以经营租赁的形式对外出租;
而后者则是指企业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获取的土地使用权,并计划在未来增值后进行转让。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
续期,除根据社会
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
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