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
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在
离婚诉讼中理应得到相应的
赔偿。
作为婚姻关系中的受害者以及无可责怪的一方,
受害人享有提出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合法权益,而此项赔偿可以涵盖精神层面和经济层面两个维度。
鉴于受害人所受之伤害,他们有权利要求加害者给予相应的赔偿以弥补其损失。
然而,夫妻双方本应互相关爱尊重,和谐共处。
频繁发生的家庭暴力通常会成为导致
离婚的主要导火索。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