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犯罪预备形态之主观要件的具体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行为人为筹备并实施
犯罪活动所持有的动机和目标,其最终目的在于顺利且高效地推动并达成
犯罪计划;
其次,当
犯罪行为在实际执行过程尚未开始之前便被强制性地终止,这并非出于行为人自身的意愿,而是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即行为人在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之前,由于各种
不可抗力的因素被迫放弃了犯罪计划。
这正是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关键所在。
《
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
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
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
犯罪未遂。
对于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