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
违法的
强制拆迁行政行为,
当事人有权向负责
赔偿义务的政府机构提交赔偿请求,或者在进行
行政复议的过程中将赔偿事宜一并提出;
对于政府拒绝赔偿的决策,
受害人可以通过行使司法权利提起
行政诉讼寻求救济;
在人
民法院判定应给予
行政赔偿的情况下,
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不得低于
征收补偿的标准;
如果原告依据征收补偿方案有权获取的奖励也被纳入赔偿范围内,那么人民法院对此类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和批准。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