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效婚姻在
同居期间所产生的财产处置问题,通常情况下,需要由
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该项事宜将交由人
民法院依据公平公正、保护无过失方利益的原则,按照
共同共有财产的标准进行裁决。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无效或已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始至终都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因此,当事人双方并不享有作为夫妻应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
在同居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同样需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人民法院依据公平公正、保护无过失方利益的原则进行裁决。
对于因
重婚行为而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置问题,必须确保不会侵犯到合法婚姻当事人的
财产权益。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