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
法规,居民在其自有
宅基地上进行合法建设并不存在被强制拆除的情况。
须确保村民在建设过程中遵守以下各项重要准则:
首先,严格遵循"一户一宅"原则;
其次,保持
使用权持有人的稳定性以及建设选址的一致性;
第三,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镇规划相吻合;
四是需满足相应的建筑资质要求;
最后,建筑物的占地规模不得超过地方人民政府设定的宅基面积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