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公司法》相关规定,企业进行
债务重组并不能在所得税中免除应缴纳税款及在缴纳过程中所产生的
滞纳金和罚款。
当公司进行合并操作时,参与合并的各方的债权、
债务均须由合并之后仍然存在或新设立的公司来
继承。
同样地,当公司实行分立行为以前所背负的债务则需由分立之后成立的公司共同
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若在公司分立之前已与
债权人就债务偿还事宜达成了书面协议,并且双方对此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则可按照该协议执行。
具体而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公司合并时
债权债务的承继方式;
而第一百七十六条则对公司分立前的
债务承担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条
债务重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一)
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
(二)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三)除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外,采用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