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残疾人办理
离婚程序并无异于普通公民,可采取以下两种途径解决:
首先,若两方能够在
子女监护权归属、
财产分割以及其他相关事宜上达成共识,则可以共同前往一方
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机构进行
离婚登记,所需材料包括双方
身份证明文件、户口簿、
结婚证书及
离婚协议。
其次,若双方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欲
离婚一方可向被告户籍所在地或
经常居住地所在法院提
起诉讼,若被告经常居住地与其户籍所在地不符,则应由其经常居住地法院行使
管辖权。
经法院审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者,将依法作出离婚判决。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