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据乃
借款人向
出借人所出具,其内容之中并未涉及任何
担保事宜,故此无需
担保人在场沟通协调。
2、然而在签订担保契约之时,担保人确实需要亲自出席以示公正。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当涉及到贷款等经济交易活动时,作为债权方的出借人有权向借款人提出附加
担保责任的要求,因此是否选择由担保人为该笔借款提供保障,完全取决于
债权人的个人意愿与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
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
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
抵押合同、
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
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
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
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
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