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之明确规定,在进行修建铁路工程过程中涉及到的
土地征收与
拆迁事项中,
经济赔偿的具体项目主要包括
土地补偿费用、安置补助款项及其附属物,例如作物及农作物生长所需肥料、农药、种子等的相关费用。
至于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类型的土地及其附着物(例如建筑物、电线杆、树木、水井等)以及青苗(例如农作物、果树、蔬菜等)的补偿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并公布实施。
而对于征收农用土地的情况,其土地补偿费用、安置补助款项的具体数额,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这一方式来予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