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量刑建议书中所提及的“
缓刑”,实际上是指
公诉方即检察院基于其对
犯罪嫌疑人所涉罪行的全面考量,提出了向法院请求在审理裁决过程中酌情考虑适用缓刑。
2、缓刑制度则是指对于那些违反
刑法规定,且经法定程序确认已经构成
犯罪、应当受到
刑事处罚的人员,首先予以宣告定罪,但暂时并不立即执行所判决的
刑罚,而是先给予一段时间的考察期,以便通过对其在考察期内的行为表现进行评估和审查,再依法作出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决定。
3、缓刑的考察工作通常会由相应的司法机构或者专门的考察组织负责,他们将在一定的考察期限内对被考察对象进行全面的观察和评估,并依据被考察者在这段时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需要实际执行原
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
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