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仲裁中,作为
当事人的您可以选择亲自出席仲裁活动,也可选择授权他人
代理您的事务进行办理。
若您决定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您需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一份经由委托人亲笔签字或加盖公章的委托书。
该份委托书必须注明具体的委托事宜及相应的权限范围。
若
劳动者因身体原因导致部分或全部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则应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表其参与仲裁活动;
若劳动者无法定代理人,则由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为其指派
代理人。
当劳动者不幸离世时,其
近亲属或代理人有权代表其参与仲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
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