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之间可允许其中一方在
婚姻存续期间,暂时性地舍弃其对于子女的直接
监护责任与
抚养权利,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他/她可以放弃自己应尽的
抚养义务。
夫妻二人在未成年子女的抚育、教养以及防护方面,应当拥有同等的权益与责任,共同为子女提供所需的支持与保障。
若父母未能履行其抚养义务,则未成年子女或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向父母提出支付
抚养费用的请求。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
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