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采取
监视居住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必须严格遵循下列规定:
首先,在未得到
执行机构批准之前,不得擅
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场所;
其次,同样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禁止与他人进行会面或进行通讯联系;
第三,在收到
传唤通知时,应立即抵达案发现场;
第四,严禁以任何方式干扰
证人提供
证言;
第五,不得销毁、篡改
证据或串通口供;
最后,需将护照、出入境证件、
身份证件以及驾驶证件等相关文件交给执行机构妥善保管。
若上述规定遭到违反且
情节严重者,可依法对其采取更加严厉的法律手段,包括但不限于
逮捕;
如果需要进行逮捕,则可先对
行为人进行临时
拘留。
监视居住是一项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用的强制性措施,旨在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特定时间内不得擅自离开发原地或指定居住地,同时对其行为进行严密监控,限制其人身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