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乃指
商标所有者依据法律而依法享有之专属且排他性的权利,一旦取得后,便只有该商标所有者能够合法地运用及展示该商标。
然而,在实际操作上,行使商标权需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该商标必须属于
商标法所规定的保护范畴之内,具体来说,既可以是文字、图象、字母、数字、三维标识、颜色搭配以及声音等多种形式;
其次,该商标不得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出现雷同或者高度相似性;
最后,还有其他若干条件需要同时具备方可充分发挥商标权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四十二条
转让
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
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
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
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