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诉讼的问题,一方有
婚外情行为是否能成为法院做出判决的依据呢?答案是肯定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它能够影响到
财产分配的结果,也不应该涉及到所谓的“
净身出户”方案。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如果一方存在与他人通奸或
非法同居的行为,经过教育后仍然没有悔改之意,无过错方
提出离婚请求,或者过错方提出离婚请求但对方不同意,经过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之后,过错方再次提出离婚请求且确实无法挽回婚姻关系时,法院有权判定双方
解除婚姻关系。
此外,在处理离婚事宜的过程中,我们应当遵循
共同财产平等分配的基本原则。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