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城市中心村落的
拆迁与改造工程,其
拆迁补偿款项的衡量标准主要参照了被
拆迁房屋所处环境周围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该
保证不低于在发布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当日,同类型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水平。
关于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价值,则需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严谨的估值确认。
若对评估出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存在异议,可向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
复审请求。
如对复审结果仍存疑虑,还可进一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交鉴定申请。
至于《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制定,则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制定过程中,应广泛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确保其公正性、透明度以及科学性。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