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假肢被人为损害或故障,受害方有权就此提出相应的经济索赔。
假肢,作为一种补偿工具,它并不具备如同个人身体一般的特定属性和象征意义,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人们无法寻求
精神损害赔偿的解决方案。
然而,如果
侵权行为者出于恶意或重大疏忽,对
伤残人员的人格尊严进行了极其恶劣的侵犯,那么,受害方则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
诉讼请求。
例如,当侵权行为者故意破坏他人具有特殊意义的物品,如
结婚纪念照片、逝世亲人的遗像、新生儿的胎毛笔、毕业证书等等,这些物品对于物主来说具有重要的情感价值,而这种行为无疑会给物主带来极大的精神创伤。
在这种情况下,侵权行为者不仅应按照物品本身的市场价格进行
赔偿,同时也应对物主所遭受的
精神损失给予充分的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法律条款仅适用于侵权行为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并导致物主遭受严重精神伤害的情况。
在一般过失的情况下,该条款并不适用。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
人身权益造成严重
精神损害的,被
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